全资子公司有亏损,被合并后该如何处理
全资子公司有亏损,被合并后该如何处理?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在合并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关于亏损弥补的那部分税务处理,今天就来跟大家讲一讲。
案例:某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汇算清缴时的子公司亏损能否一起核算呢?该公司重组类型是一般重组。同时特殊性重组怎么处理呢?
一般重组: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一般重组情况下,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结论:被合并企业也就是案例中的全资子公司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亏损。
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中,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结论: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合并企业结转,但有限额,计算公式为: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注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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