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第31期税务解读

2016/8/24 17:35:16 作者:中财讯编辑部发布企业:中财讯教育培训集团[打印]

《财税答疑》第31期内容解读

  官方解答


  l问:钢结构企业营改增后如何纳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在总局明确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精神,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服务的销售额,并分别根据其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增值税问题答疑


  l问:“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行为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差额扣除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经纪代理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合同提供售后回租服务选择扣除本金等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发生以上应税行为的,可以视情况自行选择以下方式开具发票:


  一是通过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允许差额扣除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l问:纳税人按规定补开原已缴纳营业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有何规定?对补开发票产生的收入及税款,在申报表填列时如何反映?


  答:已缴营业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在申报表不填列,并在备注栏注明“已交营业税补开发票”。如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携带由原主管地税局出具的纳税人未开发票证明,包括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额、未开具发票金额等以及未开票业务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如属于免税项目的,还应携带地税局出具免税证明或免税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l问:我公司为贸易公司,最近公司展厅在搞企业文化类的装修,政府承诺给予一定的金额支持,关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呢(支持资金以补贴款类的名2016年《财税答疑》周刊目)?税务是否能认同呢?


  答:在开具收据时。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并入所得交企业所得税;


  l问:除了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般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


  1.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个人所得问题答疑


  l问:个人出租住房个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l问:原2名股东实收资本50万拥有一个公司,现吸收投资200万,股权比例20%,那么64万进实收资本,其余作为溢价进资本公积,后来136万按新老股东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现在老股东增加的实收资本部分要增个税,也就是资本溢价转股本,要交个税,去年完成转增,这种情况是不是一定要交个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且财税〔2015〕116号再次明确,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才不交个税。贵公司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股本应按规定交个税。


  其他税收问题


  l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不需要缴销?


  答: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l问: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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