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为患病职工做什么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32岁患癌女教师刘伶利2014年查出卵巢癌,校方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法院两次判决“开除无效”,但直至刘伶利去世学校还未履行判决。
每次出现这种冷血无情的新闻,泰州天仁小编都想与广大群友们讨论一下与事件相关的法律问题 。通过此事件在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哪些法律规定可以救济员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指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所以,刘老师在医疗期内治病,即使不去学校上课,学校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学校在刘老师的医疗期内,不得停发其工资,应按照学校规定发放病假工资,且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学校从2015年1月19日作出开除决定后,就将刘老师的医疗保险停了。由于学校没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刘老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因此,刘老师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学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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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已去,学校还会继续办学,在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校方也与家属签订了补偿50万元《和解协议书》。从司法层面来说,劳动法规还需要更切实的保障;从企业自身来看,除了利润,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而从员工方面,遇到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大事小事,切忌忍气吞声,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上面是泰州天仁小编根据法律法规的一些解析。那么,元芳,你怎么看呢?欢迎广大群友们发表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