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讯税博士开讲!银行贴现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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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税博士,您好!今天特来向您请教几个贴现的问题,我们公司前几天因为资金流出现了问题,把一张没有到期的汇票申请贴现,产生了贴现利息,我想知道这个贴现利息怎么做税务处理?
税博士:你们是向谁申请并进行贴现的呢?这个贴现利息费属于什么类型?
女会计:恩?票据贴现利息费还有别的类型吗?
税博士:是的,在实践当中,票据贴现利息费主要有三中类型:
一是持票人把没有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所产生的贴现利息;
二是销售方与采购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采购方向销售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向销售方承担因销售方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所产生的票据贴现利息;
三是持票人把没有到期的汇票向其他企业或社会中间机构进行贴现所产生的贴现利息。
特别是后两种票据贴现利息,他们的税务处理比较复杂,困扰了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税务干部以及财税中介机构人员。
女会计:哦,那我们应该是第一种类型,我们是向银行进行的贴现。
税博士: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相对来说比较常见,税务处理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女会计:那这个贴现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税博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这些费用支出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女会计:对了,税博士,我们这次办理贴现,费了好大的劲儿,要了很多资料呢,这些是必须的吗?!
税博士:是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女会计:那要将这项“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用不用具备什么条件呢?
税博士:这也是有条件的,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女会计:哦!我知道了,税博士。今天真是太感谢您了,这些实务问题就这么轻松解决了,下次有问题还来向您请教!
税博士:不客气,欢迎有问题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