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集微讲堂:企业贴现的税务处理

2016/9/12 10:18:25 作者:中财讯集团发布企业:中财讯教育培训集团[打印]

第74集微讲堂:企业贴现的税务处理

作者:周华洋  来源:中财讯微讲堂(V信:cctax2)

  导言:中财讯微讲堂第72集和73集分别讲述了财务贴现的处理和银行贴现的税务处理,今天,本集仍将以对话的形式继续为大家讲述企业贴现的税务处理。


  女会计:税博士,您好!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最近签了一笔新单子,采购方A因为资金紧张,给我们开了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我们公司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A承担的,而且我们公司必须把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A让他们进行做账。我们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


  税博士:要缴纳的。


  女会计: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明文规定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啊?


  税博士:但是请注意,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女会计:您的意思是说,我们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


  税博士:没错,就是价外费用!


  女会计:那您刚说,价外费用包括代垫款项,之前我们公司收到过一笔代垫款运输费用。当时我们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而且还将这项发票转交给了购买方。这个也算价外费用,要缴纳增值税吗?


  税博士:这种情况除外。因为《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下不包括在内的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女会计:哦,这样啊!对了,购货方A要求我们开发票,难道票据贴现利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博士:票据没问题的话,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女会计:票据没问题是什么意思?


  税博士:打个比方,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女会计:税博士,您说这么多有什么依据吗?


  税博士:您放心绝不敢乱讲,有税收法律文件为证!那就是(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女会计:哦!那我明白了,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今天真太感谢您了,受益匪浅呀,我要回去好好消化一下!税博士,再见!


  税博士:不客气,欢迎有问题再中财讯来咨询!再见!


关键字:微讲堂,企业贴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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