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讯税务问答周刊:《财税答疑》第36期

2016/9/28 17:08:50 作者:中财讯集团发布企业:中财讯教育培训集团[打印]

中财讯税务问答周刊:《财税答疑》第36期

整理:中财讯编辑部(V信:cctax1)

  官方解答


  l问:我们一个房地产项目是2016年5月1号之前开工,总包合同是去年签的。请问现在签的幕墙合同,对方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是要3%的发票还是11%发票呢?


  答:房产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取得的,可以按简易征收开5%,5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产按11%开票。只要你是一般纳税且不采用简易征收的就能抵扣(但是向个人租可开不了增票的)。


  增值税问题答疑


  l问:43.我们公司是租赁的个人房产作为办公室,年底需要公司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听说有12%的税,还有说是5%的税,有没有比较全的文件可以参考?了解具体怎么交这块的税,然后开票的?


  答:个人出租房产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按5%计算增值税,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同时税局会根据税总发【2016】127号文件的规定代收地税各税种,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根据规定还有房产税,按租金12%计算。但是,如果出租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可以免增值税,但只能开具增值税普票,同时城建税及附加均免。房产税及个税不免。


  l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其中是否不受认证期限限制,即便超过180天也可办理开具红字发票?


  答:【2016】36号附件一执行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政策面不受180天限制。但是实操时很难找到信息形成编号,可能防伪税控再次升级后才能容易操作。


  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l问:企业开办费现在要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那建设期3年,经营期前3年不会有盈利,这样第1年的亏损就弥补不了,是这样吗?


  答: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l问: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个人所得问题答疑


  l问:公司有食堂,食堂外包。中午九元,吃不完的部分按季度退给职工,吃不完退给职工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这部分差额进福利费需要发票吗?


  答:按人头拨付经费并按实际情况结算,也就是为每人按一定标准支付用餐费。应按每人每月用餐标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l问:近公司引进一名高级人员,社保关系尚未转至本公司,原公司继续为其交纳社保,请问我司如何发放工资及按什么代扣个税?


  答:按工资薪金列支并代扣代缴个税。


  其他税收问题


  l问:我公司是生产制造企业,为扩大生产于2013年与另一工业园区签订征地协议。因土地指标协议征地约100亩,土地证至今才领了50亩。2013年开始建设厂房至2015年10月竣工,在建设过程中我企业将部分生产线搬到未彻底完工的厂房内生产(营业执照己于2014年12月变更为新址,还未办理房产证)。请问我们何时征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答: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贵公司土地使用税应从2013年签订征地协议次月起开始缴纳。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l问: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建筑行业,因施工需支付农民青苗补偿款,款已支付,业主同意承担此费用,条件是让我公司开具青苗补偿款零税率发票,我们可以直接开具吗?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根据以上规定,土地使用者收到的青苗费补偿免征增值税。可以携带好补偿协议,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付款证明等到主管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免税发票。


关键字:中财讯周刊,税务问答,财税答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行业信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其他新闻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指南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给我们留言
红盾
COPYRIGHT @ 2001-2017 CNlinfo.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商务网站 运营商:深圳市兴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39908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