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讲堂第七十九集:红字专票的新规定
对于发票,想必很多人都不陌生的。红字的发票有两种,一种就是很常见的红字普通型的发票,另一种就是红字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对于这两种发票的相关规定,可能有些财务人员分得清清楚楚,但是,有些朋友可能还不能完全弄明白。
女会计:税博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直销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模式主要就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但是3月份的一批货物因为质量问题发生了销售退回。当时我们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知道必须在退回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税博士:纳税人发生‘营改增有关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扣减销项额或者销售额。
女会计:那红字专用发票怎么开呢?
税博士: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了吗?
女会计:打电话问他们的时候,说已经申报抵扣了,毕竟这么长时间了。
税博士:那你要和购买方沟通,让他们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等取得你们公司也就是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女会计:填完信息表我们就可以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了吗?
税博士:不行,要接收校验通过信息。
女会计:什么意思?
税博士: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以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女会计:非得在网上校验吗?
税博士:当然不是,纳税人也可以凭着电子信息或者带着纸质资料去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校验。
女会计:校验通过以后,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了。
税博士: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女会计:我记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是这样吗?
税博士:8月1日起就是实行红字增值税发票新规定了。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就废止了,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也要按照现行zui新的规定来执行。
女会计:那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dai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还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吗?
税博士:是的,这个没有变。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dai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还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9号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也要按照最新公告的规定执行。
女会计:哦!我知道了,税博士。谢谢您,我要回去给老板交差了,下次有问题再来向您咨询!
税博士:不客气,欢迎有问题再来中财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