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讲堂】第84集:高新企业的技术优惠政策

2016/10/28 17:25:29 作者:中财讯集团发布企业:中财讯教育培训集团[打印]

  男会计:税博士,您好。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想向您咨询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上半年,我们公司发生了债务重组,这项重大事项调整,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情况说明吗?

  税博士:必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而且(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还新增这样一条,“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男会计:哦,我知道了。我们明年打算搬迁,迁入的地址不在当初认定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管理区域了,那我们的高新资格还能延续吗?

  税博士: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男会计:哦,我明白了。还有个问题,关于所得税优惠的事项我们能否双重享受优惠,比如技术转让超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减半部分能按15%的税率执行吗?

  税博士:不可以,减半要按25%的一半计算。

  男会计:为什么啊?

  税博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25%税率而非15%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缴纳。

  男会计:税博士,公司为了稳定技术人员,决定给予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但是有涉及到他们要交个人所得税,这方面国家对我们高新技术企业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税博士: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男会计:哦!我懂了,好几个困扰我很久的问题,今天全都弄明白了,真是谢谢您了,税博士。下次有问题再来向您咨询!

  税博士:不客气,欢迎有问题再来中财讯咨询!


关键字:微讲堂,高新企业,技术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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