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客争鸣】营改增前后“价外费用”变化
作者:徐桂鸣 来源: http://www。cctax。net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其间征纳双方就增值税的发票开具、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率适用、税额计算以及纳税申报等相关争议问题不断出现,【税客争鸣】就增值税有关问题从理论探讨到实务操作、案例剖析等,展开全面、系统、深入阐述,以期帮助广大财税人员科学、合理、有效用好税收政策,掌控涉税风险。
【本集提示】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对一些专业名词的提法不够严谨。本集就全面“营改增”后有关“价外费用”专业名词进行对比,以便于广大财税人员更好的掌握税收政策。
【专词对比】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税〔2016〕36号 |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即: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分析说明】全面“营改增”后,用概念性规定取代原来增值税、营业税正列举规定的范围。虽然价外费用表述简化,但并非价外费用的涵盖范围缩小了。正是由于现代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列举存在无法穷尽的问题,因此做了概括性表述。因此,今后很多没在暂行条例列举的价外费用除非不符合36号文正列举的,都有可能被界定为价外费用。
【特别提示】无价则无外!先有价后才有外!没有实际的交易员价格改,就一定不存在价外费用问题!
【下集预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销售额”专业名词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