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讲税】招待费与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异同
作者:秦梁红 来源: http://www。cctax。net(语音版+文字版)
大家好!我是秦梁红,欢迎收听【梁红讲税】,在这里,我将倾囊相授,与你分享财税处理的方法与技巧,为你解决工作中遇到的财税难题。今天我与大家一起分享的问题是,一位来自广州名叫红梅的微信朋友提出的问题——我是某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下属有多个子公司和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业务不大。但是有较大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面临大额调增,请问老师该如何正确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文件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是,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假如集团公司2016年取得经营收入2000万元,从下属投资子公司分回利润3000万元,款项已收到。并且发生了股权转让,转让某子公司股权取得收入1800万元,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180万元、广告宣传费500万元。
①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2000+3000+1800)*0.5%=34万180*60%=108万,按孰低的原则,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34万元。
②计算“广宣费”的扣除限额: 2000*15%=300万 实际发生500万元,
按孰低的原则,“广宣费”可全额扣除300万元。
请注意:为什么计算“广宣费”的扣除限额基数是2000万而不是6800万元呢?因为国税函〔2010〕79号只规定了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而对广告宣传费未提及。所以广告宣传费以营业收入为计提基数。
其次,申报时如何填报相关数据?
目前,纳税申报表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同时这三项收入也是计提广告宣传费的基数。
因此,国税函〔2010〕79号规定集团公司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这一政策,只能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单独体现。
具体是:第15行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时,将集团公司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计提基数进行计算。第16行广告费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不包括“集团公司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二者存在差异,应分别处理。
第三,适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时,我们还应该特别关注,公司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集团公司。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经申请,工商部门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
而很多情况下,人们总是把投资多个子公司的母公司看成是集团公司。没有《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所谓“集团公司”适用这项政策将会存在税收风险。
今天的梁红讲税就到这里,如果你还有疑问需要我的解答,请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