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从2015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在初次享受时已经向税务机关备案,2016 年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第二年,请问是否还需到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 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政策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则可不再履行备案手续。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76 号第九条的规定,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 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 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