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孩子归她爸爸去世了抚养权归谁

2012/9/19 16:13:48 作者:离婚了孩子归她爸爸去世了抚养权归谁发布企业:北京信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打印]

离婚了孩子归她爸爸去世了抚养权归谁



     我和前夫08年离婚,我们有一个女儿,今年已经6岁,孩子当时判给了男方,他们全家一直阻止我看孩子,判决书上写到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天我看孩子,可是他们就连这一天也不让见。现在孩子父亲于一场车祸去世,他们把孩子看的更紧了。(他没有再婚)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如果起诉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判给我吗?孩子的父母是是孩子的第一抚养人,由其母亲抚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在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去世了,你作为母亲,孩子自然应由你直接抚养,你完全有权起诉要求孩子由你抚养。法院应当支持你的请求。

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 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一、非诉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信访材料,仲裁、听证、调解书协议书申请书答辩书代理词代理思路,告状信,举报信,报案信,检举信,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及其它各种非诉法律文书;二、诉讼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抗诉书、代理词、代理思路等,代理书写刑事案件被告辩护词、辩护思路、上诉状、申诉状。离婚协议书代写 律师代写 代写离婚协议书 文书代写 代写起诉书 代写起诉状 代写遗嘱 代写遗书 律师代写协议



离婚了孩子归她爸爸去世了抚养权归谁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就是说,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此可见,在李女士前夫去世后,她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抚养义务理应转移由李女士抚养。李女士可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求,除非对方能证明孩子不适合由李女士抚养。信法网创始人吴革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投资研究生,擅长宪法、人权、律师制度、公司证券、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律师业务。 

吴革律师现任职务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 

  北京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院兼职教授。

信法使命:

致力于维护公民权益,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打造人人都用得起的法律服务平台。

信法愿景:

建立中国最大的网上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诚信、低价、高效的法律在线服务。

 信法网律师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实践经验。擅长办理房地产纠纷、公司合同、婚姻继承、刑事案件、公司债务等疑难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本人的毕生追求。崇尚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从业信条。5万元以上的各种纠纷均可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并对开庭程序予以指导

  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TQ客服,或者拨打400-050-5151免费电话咨询,信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



 信法网:http://www.51xinfa.com/index.html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行业信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其他新闻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指南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给我们留言
红盾
COPYRIGHT @ 2001-2017 CNlinfo.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商务网站 运营商:深圳市兴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39908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