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强制性认证常见误区和惩罚处理解答

2019/4/12 17:53:46 作者:安磁检测发布企业:安磁检测[打印]

3c强制性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要求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因为许多客户之前可能没接触过3c强制性认证,所以会有一些疑惑。小编最近就遇到客户咨询:自己产品不带电还用做3c强制性认证吗不做3c强制性认证会有什么惩罚措施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解答下。

3c强制性认证常见误区Q&A

1.产品不带电就不需要做3c强制性认证 
错误。不管是不是带电的产品,只要出现在CCC强制目录中的产品都需要做。其中非电子类产品包括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安全玻璃、装饰装修产品以及儿童用品等也是要做CCC认证的。

2.只有12V以上的带电产品才需要3c强制性认证
错误。比如在目录中就包含了,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玩耍功能需要使用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24V的玩具产品。这说明小功率的带电产品也是需要做CCC认证,主要还是要看产品在不在目录内。

3.产品工厂已有3c强制性认证证书,品牌商可以拿来用 
OEM厂情况:该厂仅是一个加工厂,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OEM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厂的体系下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应按不同的申请人作为不同的工厂进行管理,体系要素不重复审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不可免除。

ODM厂情况: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同一设计、质量体系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这种情况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确认,可以免除工厂审查。(在生产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对产品结构型式完全相同,仅商标或产品型号不同,经文件审核确认,可免于型式试验)



目前类似手机类产品的组装生产方式:以CKD或SKD散件组装的形式生产,组装后进行部分检测,但贴标签及认证标志,铭牌生产产地为该工厂,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该组装厂,但应严格审查工厂对供方的控制要求。

在A地生产,B地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在A地进行生产并进行检测,但为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中国要求,在方便的另一场地B(可能是车间、维修站、库房等)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A厂,但应审核A厂对B厂的控制,必要时可安排特殊访问B厂。

Ⅲ类电器工厂:该工厂仅生产Ⅲ类电器产品Ⅲ类电器产品,外购电源适配器,在Ⅲ类电器厂检测、装箱、出厂,管理工厂定位为该厂。认证机构应严格审查该厂对电源适配器供方的控制,必要时,对未单位获得认证的电源适配器供方可安排特殊访问

整机在A厂生产,在B厂仅装一卡及软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针对A厂应对B厂的作业实施控制,生产场地和工厂审查对象应是A厂。

如果不做CCC认证/认证作假等,会有什么惩罚措施

1.未获证/不在证书有效期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可适用罚则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进口未获证或证书失效产品
(包括产品冒用CCC证书已完成进口)
可适用罚则
部分情况和1一样适用六十七条;
其他还可能适用的是: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3.假冒、伪造认证标志
可适用罚则
《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依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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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未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
未按照规定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未按规定申请认证证书扩展




——安磁检测

安磁检测与CQC机构长期保持着友好合作,已获得了中国CNAS和CMA资质证书。我们拥有完善的检测实验室,精良的实验设备及行业资深3c强制性认证工程师,可以帮助您的产品快速通过CCC认证,行销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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