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的确立原则

2019/12/26 16:39:51 作者:华碧司法鉴定发布企业:司法鉴定[打印]

产品质量鉴定中对质量纠纷案件质量判定标准的确立原则

 

当双方当事人对产品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对产品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时,当事方可以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依据申请法院可委托如华碧鉴定等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的鉴定。在产品质量鉴定开始前,我们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要确立争议产品的质量判定标准。

在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中,对于产品质量鉴定标准依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a)        合同、约定的产品技术协议、企业标准、说明书、样件等;

b)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c)        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区域或联盟发布的标准和规范;

d)        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产品标准和规范;

e)        司法、执法机关指定的技术方法;

f)         委托方或争议的当事人同意使用的技术方法等;

         g)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同时,对于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方可为下列之一:

a)        司法、执法机关;

b)        仲裁机构;

c)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d)        企业、社会团体;

e)        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

 

最后对于大家最关注的鉴定方案则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鉴定产品名称;鉴定项目和要求;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当事人配合事项;鉴定中异常情况处置;

鉴定专家组名单;其它依鉴定需要制定的内容:如鉴定技术资料收集,实验室选定,现场专业检测人员配置等。


关键字: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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