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讯微讲堂第80集:互联网广告涉税风险

2016/10/8 13:50:52 作者:中财讯集团发布企业:中财讯教育培训集团[打印]

中财讯微讲堂第80集:互联网广告涉税风险

作者:陶海月 制作:中财讯微讲堂(V讲堂:cctax2)

  互联网的发展相当快速,而广告业也已从传统的手工广告转型互联网广告制作,这样的发展及转型固然为大家的生活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但是,很多事情有利必有弊,互联网广告兴起的同时,广告主们也需要提高警惕,不仅要提升自己的广告品味及质量,还要警惕互联网广告涉及的一些税务风险。

  女会计:税博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广告在广告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以我们也逐渐在开拓互联网广告业务。我想咨询一下,互联网广告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税博士:《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举例:“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女会计:做广告肯定是为了赚钱,如果我们和用户或者会员收取费用,必须付费搜索,根据您刚所说的第三点: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这种付费搜索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喽?


  税博士:是的。


  女会计:那开发票的时候,怎么开呢?别人在互联网上付费搜索主要是咨询的,开咨询服务吗?


  税博士:不是,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前,因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五类服务的性质判断不清,既有开具“广告服务”品名的,也有开具其他品名的,诸如“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如实开票的规定,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发生刚刚所述的五类广告服务,应当开具体现“广告服务”内容的发票,否则属于开具品名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9月1日以后千万要小心注意这类风险。


  女会计:为什么是9月1日以后呢?


  税博士:《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女会计:那以前,我们开广告费发票,客户都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这项新规定对购买方来讲有什么影响吗?


  税博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购买互联网广告服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注意按照限额扣除。互联网企业也需注意发票开具品名是否正确,如果发生的服务属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五类情形而开具品名不能体现为“广告服务”,则受票方有可能采取故意逃避广告费用限额扣除的规定,将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的偷税手段。这种情况下开票企业相当于为受票方偷税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女会计:哦,如果开票方没有开好票、开对票,除了受票方要承担可能被判定偷税的风险,就连我们自己也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啊,看来不能小视发票这件事。


  税博士:是这样的,所以开好票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女会计:那营改增后,我们平时提供广告服务要交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发生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时候也要交吗?


  税博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有关规定,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列明的五类互联网广告,提供广告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女会计:哦!我知道了,税博士。谢谢您,今天真的是受益匪浅啊,下次有问题再来向您咨询!


  税博士:不客气,欢迎有问题再来中财讯咨询!



关键字:微讲堂,互联网广告,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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