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股权转让与撤回投资的税务处理

2016/10/28 17:27:05 作者:中财讯集团发布企业:中财讯教育培训集团[打印]

  企业股权有时会发生变化,而股权转让和撤回投资这两种行为也是时有发生,而这两种行为发生后,往往会涉及到税务的相关处理。

  1.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得确认股息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该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2.投资撤回或者减少的税务处理:

  确认投资收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确认股息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后的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或减少的区别是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应确认股息性所得。


关键字:税务筹划,股权转让,撤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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