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布了《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申请条件、实施细则,在资金筹集中提出,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需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的,应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专有部分占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