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下单位进行奖励:
(一)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
(二)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
(三)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
(四)主持、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
(五)主持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
(六)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
(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八)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九)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十)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等的;
(十一)承担标准化培训教育项目等的;
(十二)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
资助奖励标准: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三)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
(五)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
(六)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审批。